1.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船只经营管理、船员权益保证,削减海上劳作争议,保护船员部队安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流行症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关于妥善处理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作联系问题的告诉》《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逐渐加强关爱船员作业的告诉》等法令和法规及政策规则制定本规范。
3.船东应当为船员供给数量足够、契合国家规范或行业规范、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用品和《新冠病毒肺炎治疗计划》中主张的防疫药品。
4.船员换班上下船,按上下船港口所在地政府和合同约好的遣送地所在地政府规则,在指定阻隔点会集阻隔的,自会集阻隔之日起到会集阻隔期满之日止,船东应按不低于该船员在船期间的基薪规范付出船员薪酬,并足额付出阻隔费用。船员返家之后居家阻隔或到家后再次产生会集阻隔的,不在本条规则范围内。
船员换班上船阻隔期满后,非因船员本身原因未能上船的,船东应按前款规范付出船员阻隔期间薪酬。
船员换班下船阻隔期满或换班上船阻隔期满后未能上船的,船东应及时组织船员遣送至合同约好地址,并付出遣送费用。
5.船只产生新冠肺炎疫情的,船员在船阻隔或进行医学调查的,阻隔或医学调查期间,船东应依法付出在船薪酬。船员下船阻隔或进行医学调查期间,阻隔或医学调查期间,船东应按不低于基薪规范付出船员薪酬。
6.船员在船期间(含换班上下船阻隔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的,船东应及时组织船员就医,就医期间待遇参照《船员伤病亡处理行业规范》规则处理。
7.船员在船期间合同期满后未能准时换班下船的或船员在会集阻隔、医学调查期间合同期满后,船东未及时与船员订立新合同的,原合同有效期顺延。
8.船员在境外换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地使领馆要求阻隔的,阻隔期间的待遇按本规范第4条规则履行。船员在境外换班,阻隔期满后,因不可抗力未能如期回国停留境外的,船东应活跃协助船员赶快回国,保证船员的日子和安全,付出船员停留期间合理的住宿、交通费用并依照不低于团体协议的规范付出膳食费,停留期间应按不低于船东企业所在地最低薪酬规范付出船员薪酬。
9.船员在境外感染新冠肺炎疫情,治好或医疗期完毕后仍因不可抗力不能回国的,从治好或医疗期完毕之日起,船东应活跃协助船员赶快回国,保证船员的日子和安全,付出船员停留期间合理的住宿、交通费用并依照不低于团体协议的规范付出膳食费,停留期间按不低于船东企业所在地最低薪酬规范付出船员薪酬。
10.船东向船员付出阻隔、医疗调查期薪酬的,应在本月或次月薪酬发放时发放,不得无故延迟。
11.船员换班下船产生会集阻隔的,阻隔期间应为上班时间,船员公休期应从船员遣送至合同约好地址且完毕会集阻隔之日起核算。
12.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船员在船心理上的压力和健康危险添加,船东应合理付出船员疫情补助。疫情补助应为船员收入,船东不得以购买疫情防控用品等方法代替发放疫情补助。船东可根据船只营运需求,自行确认疫情补助的发放规范。
1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膳食供给本钱上涨,船东应向船员付出疫情膳食费补助,补助规范为1美元/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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